(一)“9·15某证券公司擅自转发新华社新闻案”
杜绝知识产权侵犯
2021年2月26日,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某证券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在2020年5月17日至2020年12月19日期间,未获得新华社许可,并在新华社事先声明的情况下,在其App“要闻”板块原文(部分有图表的文章,未转载图表)转载了新华社享有著作权50篇文章,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
昆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该证券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9·17云南某公司未取得相关资质,经营旅游业务案”
整治无证经营,规范市场秩序
2021年1月14日,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官渡区某信息咨询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经营场所与云南某旅行社签订合作协议,且用该旅行社的资质在某在线旅游平台,备案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活动,但该经营场所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其作出2.9万元行政处罚,并予以警告。
(三)“5·13某酒店KTV播放曲目含有禁止内容案”
拒绝“黄赌毒”,净化娱乐环境
2021年5月6日晚,盘龙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根据区“扫黄打非”办提供的线索,对云南某酒店KTV进行检查,发现该KTV点歌系统内含有2首禁播歌曲。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删除违禁歌曲,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1·21寻甸2022出版物案”
抵制“非法出版物”,斩断文化市场“乌烟瘴气”
今年1月21日,寻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辖区内的某音像店进行调查,发现该场所涉嫌出售疑似淫秽色情音像制品969碟、盗版音像制品459碟、电子出版物(U盘)111个。
该场所的行为因分别涉嫌违反刑法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罪及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文化执法机关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向公安机关移交了该案件。
(五)“11·23剧本杀”检查情况
让违规经营无处藏身
自去年11月23日至今年2月16日,文化执法人员对呈贡区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复检及疫情防控工作,对13家“剧本杀”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有一家“剧本杀”场所,所使用的剧本有涉暴力、强奸、血腥等违法内容,涉嫌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现已立案,目前剧本已送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11·19网吧未成年人上网案”
倡导文明绿色上网,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2021年11月21日,石林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联合石林县公安局鹿阜街道派出所,对辖区内开展网吧突击检查。在某网吧发现几名疑似未成年人在上网,经对疑似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后,确定该网吧在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中,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行为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石林县文化和旅游局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件系云南省文化市场领域应用新修订的查处违法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首例案件,进一步全面体现了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七)昆明市某娱乐有限公司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案
多次违规情节严重,应当取消经营资格
2020年9月10日,昆明市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综合执法大队接到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昆公(官治)建字[2020]19号《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法建议函》,因昆明市某娱乐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14日在经营中,未按规定留存监控录像材料,公安机关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场所作出停业整顿6个月的行政处罚后,建议要求进一步处理。文化执法人员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该场所累计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开展调查,经查,昆明市某娱乐有限公司自2020年以来在经营过程中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依据该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0年11月10日,昆明市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综合执法大队对其作出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八)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
有法必依,依法保护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