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察工作
——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大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力度,依法批准逮捕走私、金融诈骗、非法集资、操纵股市、非法传销等严重经济犯罪嫌疑人40604人,提起公诉54891人,分别比上年增加8.2%和8.1%。强化知识产权、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6870人,起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严重破坏能源资源保护的犯罪嫌疑人17725人,立案侦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873人。
——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共依法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908756人,同比减少0.8%;提起公诉1201032人,同比增加4.6%;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151095人、不起诉39754人,同比分别增加5%和6.1%。建立上下级检察院共同处理重大涉检信访案件制度,办理群众信访804873件次。对近年来办理的31347件涉检信访案件进行评查,纠正存在错误或瑕疵的2333件。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活动,依法批准逮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嫌疑人2012人,提起公诉1562人,立案侦查“瘦肉精”、“假牛肉”等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2人,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案件4779件。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对5368名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救助。推进检察工作重心下移,在人口集中的乡镇街道新设立派出检察室1118个,就地受理控告申诉,化解矛盾纠纷,加强法律监督。
——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567件44506人,其中,贪污贿赂大案18464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524人(含厅局级198人、省部级7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355件10585人,人数同比增加3.5%。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4217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比增加6.2%。完善境内外追赃追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赃款赃物计77.9亿元,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31人。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向有关单位提出预防建议41864件。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68万余次。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1872个检察院向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交了本地区职务犯罪发案态势和预防对策的综合报告。
——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9786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1867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36976人、追加起诉31868人。落实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对侦查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9432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5346件,对刑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8655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10332件。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4075件次,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1872人,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集中清理久押不决案件463件,依法纠正超期羁押242人次。
——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公布司法解释、通报重大案件办理情况。推进检察门户网站建设,加强检察信息网上发布,组织“大检察官系列访谈”、“检察官在线”、“走近国家公诉人”等活动。全面实施《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全国检察人员分两批全部参加了执法规范统一考试。建立执法办案集中管理新机制,统一受理、登记、分流案件,统一接收、保管、移送涉案款物,统一开具、管理法律文书。全面推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注重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监督执法办案、参与检察决策等作用,人民监督员共监督职务犯罪七类案件3192件。
(三)司法解释工作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共出台司法解释24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司法解释4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19件,包括刑事司法解释3件、民事司法解释5件、行政司法解释4件、其他司法解释7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1件。这些司法解释,对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了诈骗罪起刑标准与量刑档次标准,对量刑情节的规定作了较大调整,增设了从重加重和从轻减轻的新情况等。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满足实践需要,严厉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科学合理地确定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司法实践中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
——针对土地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的新形势,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土地确权行政案件复议前置等问题,及时规范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处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纠纷。
——为了尽快扭转一些企业未经法定程序退市、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正常局面,保障企业破产法充分发挥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拯救危困企业、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201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依法推动破产案件的受理。
(四)公安工作
——开展社会治安集中整治。2011年,各级公安机关开展追捕网上逃犯行动,一大批久侦未破的大要案件成功侦破,一大批长年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落入法网。打击严重威胁群众餐桌安全和生产销售假药假食品、收赃销赃、涉黄涉毒等犯罪活动,摧毁了一大批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非法生产使用“瘦肉精”的犯罪网络,侦破了一批制售假药等重特大案件。开展打黑除恶、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等专项行动,侦破了一大批涉黑大案,解救了一大批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查办案件13.2万多起,捣毁“四黑”场所2.8万余个。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专项行动破案近5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000多名,追缴及冻结涉案资金近3亿元。
——完善警务工作机制。推行网上办案、网上管理,节约警务成本,提高警务效率。在建立全国7大警务合作区的基础上,深化与港澳台地区和东盟、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及周边毗邻等国家的警务合作,共同打击跨区域跨国跨境犯罪,成功侦破了一批特大电信诈骗、特大网络吸贩毒等案件,启动中国、老挝、缅甸、泰国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开创了中国与周边国家执法安全合作的新模式。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广北京、江苏、浙江、重庆、广东等地的一些有效做法,加强常态化社会面管控,挤压违法犯罪空间,完成了一系列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任务。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探索实有人口管理新办法,坚持“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加强对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病人的救助救治。深化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实行专项整治,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同比分别下降45%和45.3%。适应网络时代群众工作新特点,加强公安微博、QQ群建设管理,拓展警民互动新渠道,开展“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加强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搭建网上公安局、网上服务大厅等服务群众平台,推广“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模式,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实施管理服务进社区,不断提升边境检查服务水平,为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便利。
——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等30余件规范性文件,完善执法制度。在基层执法勤务机构和公安派出所配备法制员,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创新警务督察机制,推进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强化监管场所监督管理,集中整治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涉案财物管理等执法中的突出问题。组织执法资格考试,开展执法培训,提高公安队伍执法水平。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扩大执法公开,提升执法质量效能。
(五)司法行政工作
——监狱工作。2011年通过开展监狱规范化管理,完善监狱管理制度和监管警戒设施,加强狱内侦查和安全检查,推进监狱医疗卫生改革,全国98%的监狱实现了无脱逃、无重大狱内案件、无重大疫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目标。推广湖南星城监狱、浙江乔司监狱职业技能培训和出监教育经验,26万名罪犯获得职业技术等级证书。加大教育改造经费、设施、场所投入,落实每周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教育、1天休息的“5+1+1”教育改造模式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引进社会力量开展帮教工作,提升监狱工作社会化程度,促进刑满释放人员顺利回归社会。贯彻《监狱建设标准》,合理调整监狱布局,2011年落实监狱建设和布局调整投资计划48亿元,完成各类房屋建筑206万平方米。推进监狱信息化建设,信息化一期工程地方总投资30亿元,28个省(区、市)监狱局完成了省级网络联通。
——劳教和戒毒工作。开展劳教场所“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隐患整改。推进场所文化建设,强化习艺劳动和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教育矫治工作考评,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劳教、戒毒人员守法守规率超过95%。截止到2011年,全国24个省(区、市)成立了戒毒管理局,累计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31万余人。
——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截至2011年底,在全国97%的地(市)、94%的县(市、区)和89%的乡镇(街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受社区矫正人员88.2万人,解除矫正48.2万人。总结推广北京市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建设经验,各地共建立社区矫正中心(中途之家)469个,建立矫正小组22.9万个,共有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44.6万人。创新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吸毒人员等特殊人群管理帮教工作模式,健全完善监所与基层帮教组织信息沟通和衔接机制,对164万名服刑在教人员身份进行核查。截至2011年底,全国在大中城市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的过渡性安置基地69个,全年共安置刑释解教人员513265人,帮教514690人。
——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深化专项法律服务活动,拓展律师服务领域,引导律师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公平正义、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全年共办理诉讼法律事务231.5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62.5万件。推进法律服务开放工作,2011年批准成立9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推进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新增交通运输部为公职律师中央试点单位。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8万家,律师21.5万人。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和公证工作规范化建设,2011年任命一般任职公证员和考核任职公证员共876名。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公证机构3006家,公证员1.22万人,全年共办理各类公证1076万件。制定《法律援助事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推进。各地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大对农民工、残疾人、妇女儿童、老年人等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4万件,接待咨询533万人次。2011年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由1亿元增至2亿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由5000万元增至1亿元。截至2011年,共有21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28个省(区、市)成立了法律援助管理工作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1.9万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7.3万余人。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2010年、2011年两年内共救助刑事被害人约1.2万人,发放救助金约2.3亿元。
——人民调解工作和基层司法所建设。2011年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322万次,化解各类矛盾纠纷893.5万件。截至年底,全国共有各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2.5万个,调解纠纷61.9万件。中央和地方全年累计投入专项建设资金55.5亿元,共新建、改建无房、危房司法所3.6万个,建成总面积558.6万平方米。
——国家司法考试和司法鉴定工作。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共有41.5万余人报名,35万余人参考。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继续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活动,全年有1089个司法鉴定机构参加了2519个项次的能力验证。加强司法鉴定执业规范化建设和执法监管,全年共办理司法鉴定案件136.6万件。
四、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2011年,中国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围绕规范司法行为、强化监督制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政法经费保障等,又出台了多项改革措施,进一步提高了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一)规范司法行为,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规范了自由裁量权,解决了适用法律失衡问题,刑事案件服判息诉率、调解撤诉率大幅上升,其中,各类案件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为90.61%,二审后达到98.99%,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与撤诉结案率为67.3%。深化民事行政执行体制改革,分离执行实施权和审查权,隔离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打破一人负责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执行难”问题逐步缓解。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国70%的执法办案场所完成了规范化改造。
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继2010年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后,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例各2个。指导性案例是对法律适用的解释,不是创制法律。发布指导性案例,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裁判标准的统一。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对于发展完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更好地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作用。
(二)强化监督制约,促进了公正廉洁执法
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违反规定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机制,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得到遏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对民事审判与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的通知》、《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建立和落实了强化诉讼监督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立案监督、追捕追诉、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纠正违法等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完善看守所管理和监督,建立在押人员约见所领导、民警、驻所检察官制度,在每个监室设立检察信箱,方便在押人员投诉、举报和控告;全国1935个看守所检察室实现了与看守所的监控联网,对看守所执法管理活动进行实时监督;看守所等公安监管场所逐步对社会开放,将看守所执法和管理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促进社会对公安监管工作的了解。加大内部监督力度,对市、县两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实行本级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双重审查程序,提升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质量。加强社会监督,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完善人员结构,注意吸收来自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广泛性和群众性;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履职能力;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保障,从制度上解决长期困扰人民陪审员制度深入推进的难题。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选任人民监督员,在一些地方试点组成选任委员会协助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先后选任人民监督员3万多人,监督案件3.55万件,并规范监督程序,保障人民监督员独立发表意见。
(三)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2011年中国通过对刑法的重大修改,贯彻了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出的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刑法修正案(八)从调整刑罚结构、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加大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犯罪的惩处力度、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宽严相济的规定。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从完善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刑事和解、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
(四)加强队伍建设,为政法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制定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及配套办法,对各级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的设置规格,各等级法官、检察官的职数比例,法官、检察官等级与级别升降的条件、程序和纪律监督等作出规定,初步建立了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为推进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打下了基础。根据中西部及少数民族、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缓解了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检察院业务岗位人员的“储备性短缺”问题。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推进律师制度改革,明确律师的职业定位,推动律师业健康发展。深化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在前3年招录4.2万人的基础上,2011年又招录1.3万人,为中西部基层政法单位补充了大批人才。
(五)加强经费保障,为政法机关依法履职创造良好条件
加大政法经费的保障力度,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中央政法专项资金逐年稳步增长,并重点加大对经济困难地区基层政法机关的经费投入。规定政法机关的经费支出与其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不得挂钩,政法机关依法收取的诉讼费和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做到收支脱钩,罚缴分离,遏制了因利益驱动而乱收滥罚的现象。印发“十二五”期间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方案,优先解决基层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特别是解决无房、危房和业务用房严重不足的问题,着力提高基层的执法能力。
五、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法律监督为主要内容,以执法检查、听取专题工作报告、开展法规备案审查为主要形式,继续加强监督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促进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国家权力正确行使,保障公民权益。
(一)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检查了食品安全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5部法律的实施情况。其中,对食品安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是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职以来对这两部法律实施情况开展的第二轮检查。
在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中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已经有20多部法律、40多件行政法规、150多件部门规章,现在的关键是要严格依法办事,解决好有法不知道、知道不执行,违法成本低,多头监管、互相推诿扯皮等问题,并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源头污染和初加工环节污染的监督管理。
在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中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从现在起到2030年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的20年,是中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关键时期。要从社会保障、人口政策、就业政策、产业结构、医疗卫生等方面,及早谋划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举措。当前,要着重解决好社会养老保障区域不平衡、城乡不平衡、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以及社会养老供需矛盾突出、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在检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要高度重视局部地区和领域劳动关系紧张、劳资双方对抗性增加、劳动纠纷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等问题。要认真解决建筑、制造、采矿、服务等部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内容不规范、履行不到位的问题,劳务派遣中损害派遣工合法权益的问题,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所占比例不高、集体协商工作中“企业不愿谈、职工不敢谈、双方不会谈”和“重签订、轻协商,重文本、轻履行”的问题等。
在检查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情况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的主要问题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实施8年,但全国仍有约800万农户没有签订家庭承包合同,有近2100万户承包户没有取得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些建设项目违法用地,一些地方不依法征收土地,被征地农民的发展权和长远生计没有保障等问题突出;在土地纠纷逐年增多的情况下,相应的调解仲裁体系尚不适应,一些地方仲裁机构没有成立,仲裁经费无稳定保障,仲裁人员缺乏培训。
在检查上述5部法律实施情况的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如何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检查法律实施情况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采取了一系列改进措施。其中,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还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意见,并于2011年12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书面反馈。
(二)对经济运行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五五”普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2010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关于201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消防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2011年1—7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2011年1—7月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旅游业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共12个专项工作报告,是历年来听取和审议国务院专项工作报告较多的一年。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目的,是确保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决定、决议的正确实施,确保国务院依法行政。
国务院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上述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分别研究了整改措施,并就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五五”普法工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10年中央决算、201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消防工作情况等5个报告的审议意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书面报告。如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提出的意见,国务院印发了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进行了清理和规范。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出的意见,国务院决定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包括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理顺政府间收入划分,完善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省以下财政体制等,并决定推进预算法的修改,加快资源税改革的步伐等。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应着力推动从法律上、制度上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的规范和约束,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和信息公开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审计部门通过提出审计建议等措施,推动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了2800多项规章制度。审计部门还组织新闻媒体对重大审计项目进行跟踪报道,及时公开审计过程和进展情况,全年先后公告了3000多件审计结果。
(三)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宪法规定,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根据这一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同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2011年,针对制约基层司法能力建设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促进公正司法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促进公正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总结审判经验、发布典型案例等,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裁判尺度,提高基层人民法院办案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针对当前信访工作中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抓紧完善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对已经穷尽司法程序的信访案件,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基层组织做好救助、教育疏导、息诉息访工作。为确保公正司法,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建议加快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对各级法院、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集中统一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分别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整改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基础建设。
(四)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和司法解释967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重点地开展主动审查研究。对400件有关计划生育管理、文物保护、环境影响评价、就业促进、集体合同以及气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主动审查研究,指导地方人大有针对性地进行清理。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作出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还对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进行了研究处理。
六、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2011年7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评估报告》,宣布中国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得到全面落实。9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0—2015年)》的有关工作。在落实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基础上,2011年中国的人权事业继续向前发展。
(一)生命权和健康权保障
——保护侨民的生命安全。2011年初,在埃及和利比亚等国的安全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后,中国政府迅速采取措施,保护中国侨民自危险地带安全有序撤离。1月31日至2月3日,中国政府从埃及接回1800多名中国侨民,包括360多名港澳台同胞;2月22日至3月5日,中国政府分批组织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内的35860名驻利比亚中国侨民安全撤离。
——保障食品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等犯罪,降低了入罪的门槛,并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为严格保障食品安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9个部门联合发出公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禁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惩治危险驾驶,保障生命安全。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惩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器官犯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都将受到刑罚处罚。
——惩治非法强迫劳动,完善职业病防治和诊断制度。惩治非法强迫劳动是人权保障的一项基本内容。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以及明知他人实施上述行为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构成犯罪。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还对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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