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双方终止合作,微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二被告存在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非法获取并使用脉脉注册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模仿新浪微博加V认证机制及展现方式,以及发表言论诋毁微梦公司商誉。微梦公司为此主张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1000万元经济损失等。二被告否认存在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综合双方诉辩意见、大量证据及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在肯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的基础上,着重就微梦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认为:
二被告通过经营脉脉软件,要求用户注册脉脉帐号时上传自己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从而非法获取该联系人与新浪微博中相关用户的对应关系,将这些人作为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予以展示,并将非法抓取的该人新浪微博职业信息、教育信息进行展示。而且,双方合作之后,二被告没有及时删除从微梦公司获取的新浪微博用户头像、名称(昵称)、工作单位、教育背景、个人标签等信息,而是继续使用。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危害到新浪微博平台用户信息安全,损害了微梦公司的合法竞争利益,对微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二被告发表的网络言论,对微梦公司构成商业诋毁。法院驳回了微梦公司主张的模仿新浪微博加V认证机制及展现方式的请求,并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大数据时代,保护用户信息是衡量经营者行为正当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尊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内容。
结合本案,法院指出了新浪微博作为互联网开放平台,以及脉脉作为社交APP软件在保护用户信息方面的不足。二被告大量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但微梦公司却未能提交直接证据证明二被告的获取方式,存在不妥之处,而且在在发现脉脉软件发生非法抓取使用微博用户信息的情况下,以他人利益作为交换条件,放纵不正当竞争行为。
脉脉软件通过关联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将大量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展示到一度、二度人脉中,一度、二度人脉间还能提示出哪些共同好友。法院认为,此种对应关系的展现形式,明显未考虑用户权益:一是没有向脉脉用户充分告知上传个人手机通讯录的要求及后果,而且一旦上传手机通讯录,脉脉用户也无权选择关闭非脉脉用户的信息展示方式;二是没有尊重新浪微博用户对个人微博职业、教育等信息,是否公开、如何公开的自主意愿;三是没有向相关用户提供一度、二度人脉之间共同好友展示状态的选择,使那些不愿出现在相关人脉圈的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关联。 本文地址:http://lianchengexpo.xrbh.cn/quote/7481.html 迅博思语资讯 http://lianchengexpo.xrbh.cn/ ,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