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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5000部手机帮主播“刷量增粉” 被罚4万元

   日期:2024-10-31     移动:http://keant.xrbh.cn/quote/9142.html

川渝联合公布十起网络交易违法典型案例

用5000部手机帮主播“刷量增粉” 被罚4万元


用5000部手机帮主播“刷量增粉” 被罚4万元


  一个小房间里,数千部手机同时播放着直播画面,目的就是为主播刷人气流量,这是川渝联合公布十起网络交易违法典型案例中某直播平台直播间“刷量增粉”的现场。近年来,四川省、重庆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诉求,严厉打击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回应社会关注,切实净化网络交易秩序,助力川渝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布一批两地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给直播间“刷量增粉”被罚4万元

  

  西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查到成都J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为短视频平台直播经营者提供“刷量增粉”的网络经营服务活动,帮助主播制造直播间高人气流量,增加主播带货商品销售量。

  

  该公司自2021年9月17日开始试营业,以1000部手机每小时收费200元的收费标准,先后为3个直播主播刷人气流量,共收取“刷量增粉”费用13229元。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手机5000部、实名手机卡144张、快手实名账户4000个、微博实名账户1000个。当事人以“刷量增粉”的方法为平台直播经营者虚构人气流量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西充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3229元,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为招学员 教育咨询公司发布虚假广告

  

  2022年3月2日起,四川F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打着跨境电商培训名义,在“某某课堂”平台发布含有“与四川大学、四川农业大学等众多高校达成战略合作”“截至2021年已经成功帮助超2万名学员通过跨境收入月破万”等虚假内容的广告,诱导学员报名缴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7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探店视频广告太低俗 被罚4万元

  

  2022年7月6日,隆昌X工作室设计、制作发布了某火锅推广探店视频广告,广告中含有“看到这个鱼脑壳没得嘛,是不是跟某校的小姐姐一样,嫩……”等低俗内容。当日14时许,当事人将上述推广探店视频广告下架。下架前,上述推广探店视频广告在抖音平台上浏览量2.3万人次,点赞人数261人,收藏127人,评论18条。同年7月8日,当事人抖音号被平台封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之规定,构成设计、制作并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隆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广告费用2200元,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蹭大运会热度 违法使用特殊标志被罚

  

  2021年第3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口号特殊标志的权利人为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执行委员会,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核准登记日期为2021年4月14日,有效期为2021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成都市武侯区S川菜馆在未取得上述特殊标志使用授权的情况下,将其在外卖平台上的店名改为“大运川菜”,并在其网页中设置了“爱成都,迎大运,大运川菜”等字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擅自使用特殊标志的违法行为。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未取得批准证明 自制销售药品被查

  

  2022年8月,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泸州市梁某在电商平台上注册网店,自己购买中药粉,按照一定比例制成药品,自购标签贴上后在平台网店内销售,宣称具有止咳、止血的药品功能。经查,梁某在电商平台注册的经营地址不实,其销售的药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经摸排确定梁某住所后,今年1月,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部门对梁某住所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大批正待销售的药品,现场查获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400余瓶、原材料3000余克、大量包装材料及制作工具。

  

  梁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送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调查处理。

  

  案例六

  

  虚构交易量编造用户评价 被罚5万元

  

  2022年6月,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称重庆某科技公司存在刷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12日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名为“青言数码专营店”的网络店铺,销售苹果(APPLE)品牌商标的配件产品。5月20日,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用户视频,对其店铺内多个商品的销量数据进行了篡改,5月22日,当事人又委托他人对其店铺内商品伪造用户评价数据进行虚假刷单,截至6月27日被查,当事人店铺商品真实总销量为740件,真实用户评价总量为310条,但通过篡改数据、虚假刷单后的对外展示总销量为92.5万件、展示用户评价总量为4205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的方式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2022年10月,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案例七

  

  收集企业员工人脉 侵害个人信息

  

  2022年7月,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信息技术公司存在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为。经查,2022年6月起,当事人通过企查查、探迹拓客等网站并支付相关费用,来收集企业信息,包含公司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员工人脉等内容。当事人对获得的信息进行修改后,便发给员工,要求员工通过电话等方式推销票据、个人贷款等服务,对于有交易意向的消费者,当事人再联系相关企业代为办理,从中收取服务费用。至被查时止,当事人共解锁了28816个企业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2022年9月,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万元。

  

  案例八

  

  通过抖音发布违法酒类广告 被罚12万元

  

  2022年4月,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接线索移交,称经营注册地为渝北区的重庆某文化传播公司的抖音账号“***猫”涉嫌违法宣传听花酒商品。经查,当事人是抖音账号“***猫”在抖音备案的MCN机构,该账号是其签约的网红艺人实名登记的,当事人直接使用该账号为相关客户发布广告视频并以此获利。在该抖音账号发布的标题为“看来还是我年轻了,一年前我们居然是这样的……@听花酒#听花酒全感官品鉴#***猫#”的视频中,存在多处诱导饮酒、暗示饮酒后人更精神、饮酒后有消除紧张及焦虑的内容,包括“十年老酒”蓝色汉字、“人第二天是精神的”蓝色汉字等画面,以及“而且这原酒”“还得经过二次发酵等109道工艺”等话语,当事人通过抖音发布该视频诱导消费者购买并获得6万元的广告费用。

  

  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酒类广告的行为。2022年11月,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广告费用6万元,处罚款12万元。

  

  案例九

  

  朋友圈售卖冰墩墩小夜灯 侵权

  

  2022年2月,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20号灯玛特灯饰卖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谭某在其手机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小夜灯开始下单啦,需要订货的朋友们赶快找我转账下单哈”字样信息,并配上冰墩墩式样小夜灯图片及规格型号。当事人称其发布的文案图片来源于抖音短视频平台检索,并未取得权利人授权许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侵犯权利人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通过网店销售不合格插座 被罚

  

  2021年8月,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管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院对重庆某智能科技公司经营的网店“柬渝旗舰店”上销售的某款智能插座进行网络监督抽样检验,同年9月27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院出具《检验报告》判定该智能插座为不合格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019年1月和3月分三次从网上“普宁市占陇多田电器配件厂”企业店购进40个智能插座,总进价为681元。2018年11月开始,当事人便在其天猫网店上架上述智能插座,并以29.8元/个的价格销售,截至2021年12月被查,该批智能插座已销售32个,库存8个已被依法扣押。该批不合格智能插座货值金额为119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07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2月,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未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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