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理解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中的“证”与“照”的关系?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证照分离”改革实现“先照后证”,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将许可类的“证”分别采用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4种方式进行改革,进一步厘清“证”与“照”的关系,理顺“证”与“照”的功能。在“证照联办、先照后证”过程中,对于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如有些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职业技能鉴定”,在正式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前,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向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
2.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背景是什么?
2013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组织实施减少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经报国务院同意,分七批取消70%以上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2017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以下简称《通知》),向社会公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通知》要求,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通知》同时提出,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
3.职业资格目录建立后技能人才评价如何实施?
对准入类职业资格,继续保留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对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依法依规转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对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逐步调整退出目录,对其中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术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4.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内涵分别是什么?
关于职业资格评价。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对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工种),实行职业资格评价,合格者可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涉及的职业(工种)详见经国务院同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目前最新的是《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关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涉及的职业(工种)为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目前是除准入类职业外、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5.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哪些实施主体,如何开展?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包括两类:一类是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工自主开展;另一类是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市场和就业需要,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认定结果要经得起市场检验、为社会广泛认可。
6.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备案的评价机构有哪些政策支持?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须按照现行国家职业分类、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评价规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和有关规定实施评价工作,接受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在备案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内所发证书信息可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osta.mohrss.gov.cn)查询,根据属地政策可享受技术技能人才相关激励政策,可作为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申报条件。
7.如何成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