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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 | 更新变化的贸易术语

   日期:2024-11-10     作者:caijiyuan    caijiyuan   评论:0    移动:http://keant.xrbh.cn/news/14043.html
核心提示:作者 |刘梦骁 王润青 徐溢晨 作者系招商银行国际业务中心专家组成员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3-4期要点全球贸易规模迅速增长,

ntent="t">ntent="t">作者  | 刘梦骁 王润青 徐溢晨   作者系招商银行国际业务中心专家组成员

中国外汇 | 更新变化的贸易术语

ntent="t">ntent="t">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3-4期 

ntent="t">要点

ntent="t">全球贸易规模迅速增长,其复杂程度也日益增加。贸易术语新版通则的变化,力求反映贸易实务的发展,解决实务中的现实问题,为企业、银行提供便利。

贸易双方根据实务需求正确选用贸易术语,以清晰界定各方责任,是保证贸易顺利进行、避免纠纷的重要方法之一。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自1936年首次推出以来,已历经数次更新,旨在能反映贸易的发展。最新版通则INCOTERMS®2020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回顾新版通则在2020年的实务应用,虽然其普及程度还有待提高,但其对于贸易实务的某些重要问题仍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2021年,随着新版通则在实务中应用的进一步普及,相信其对于贸易结算及融资实务的影响也会更加深刻。
ntent="t">2020年贸易术语迎接变化
新版通则相对于2010版通则在形式和内容上均有诸多不同。形式的变化聚焦于优化通则的呈现方式。比如,增加条款的“横向格式”,便于用户比较不同术语在各方面的差异;将使用说明升级为更详细、准确的用户解释说明等。为适应贸易实践的发展,新通则在内容上也做了实质性改变,如FCA术语增加了“已装船”批注机制;CIP术语下保险险别的升级;删除了2010通则中的DAT,增加了DPU等。
2020年是新版通则实施的元年,大部分企业仍处于新版通则的学习阶段,新版通则的实务应用仍少于2010版通则。鉴此,为更好地适用新版通则,银行从业人员应明晰新版通则变化并掌握其要点,洞察业务中贸易术语方面的风险点,为企业提供相关指导。
新版通则强调INCOTERMS®规则其本身不是亦不能替代销售合同。商品规格、价款支付方式、合同适用法律等贸易的各方面细节,均不是INCOTERMS®规则所处理的事项,因此贸易双方应在销售合同中对这些事项做出详细约定。只有在合同中加入诸如“CIF SHANGHAI PORT,INCOTERMS®2020”等措辞,INCOTERMS®规则才成为调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之一。
此外,新版通则明确指出,贸易术语的规定,并不能约束承运人、保险人或银行;贸易所涉及的销售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或信用证等,应该彼此匹配。例如,若约定贸易术语为CFR,则销售合同就不宜规定海运或内河水运之外的运输方式,卖方应与承运人签订适用海运或内河水运的运输合同;与之相应,信用证应规定提交海运提单或内河运单。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严重阻碍了贸易的顺利进行,全球范围内的合同违约情况大幅上升。新版通则对于INCOTERMS®规则与合同关系的明确梳理,有利于引导企业更加关注贸易相关合同的完备性,也有助于合理界定贸易双方的权责、避免贸易纠纷。
ntent="t">2021年拥抱贸易术语新发展
2020年,中共中央提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意味着国内贸易正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拥有强劲的发展动力。国内贸易实务更加标准化、规范化、更向国际贸易靠近,是其发展的一大趋势。
新版通则进一步明确,INCOTERMS®规则不仅适用于国际贸易,亦可适用于国内贸易。这势必推动INCOTERMS®规则未来在国内贸易中的应用。国内贸易应用INCOTERMS®规则的优势在于,仅使用简单的三个英文字母,便包含了货物交付与风险转移,运输、保险责任及费用划分等关键信息,避免了在合同中罗列繁琐的条款。此外,INCOTERMS®规则已经过严格规范并通过实践检验,对于统一交易标准、简化交易手续、减少贸易纠纷、缩短交易过程,都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推动国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助力实现“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美国“9·11”事件后,贸易安全化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例如,欧盟对于前往或途径欧盟港口的货运强制执行ENS规则;马士基对于运往美国或加拿大的危险品有一定的申报要求等。新版通则吸纳了实务需求,将安全运输义务和安全要求增加的成本规定在各术语的“运输”“出口/过境/进口清关”“费用划分”栏目中。
安全运输的要求涵盖范围广、规定复杂,且因贸易背景不同而有所差异。新版通则对于安全运输要求的强调,意味着安全运输在贸易实务发展中愈加重要,是贸易双方绝不可忽视的责任。新版通则提及的安全运输要求虽然仅是框架性的概述,但是其可引起买卖双方对安全运输相关要求的重视,有利于安全运输相关责任的清晰界定,也将促进国际货物运输安全性的提升。
以往INCOTERMS®规则均设定,货物将由受雇佣的第三方承运人运输。但现今在欧亚的内陆国家间或国内、边境贸易中,企业使用自有运输工具的情形已不鲜见。此外,一些海运、航空等运输公司也有进出口货物的需求,在运输时自然希望使用自有船只、飞机等运输工具。
在2020年年初疫情暴发的大环境下,部分国家运输行业停滞,这使某些采用自有运输工具的贸易受到的冲击程度相对较小。新版通则增加了卖/买方可以使用自有运输工具安排运输的规定,顺应了当前贸易形势的变化,使企业大大提升了其选择运输方式的自主权,同时也可加强对于运输成本的控制。
但也许是国际商会考虑到企业拥有的可能多为货车,而海运、空运等专业运输大多仍需借助于第三方承运,故新版通则在序言中仅提及在贸易术语DAP/DDP/DPU/FCA下,可使用自有运输工具。笔者认为,只要符合现实情况,就不应刻板地认为除上述四种贸易术语外必须使用第三方承运人。实务中,买卖双方支付运费的一方,应享有选择是否自行运输的权利。但鉴于新版通则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建议贸易双方在非上述四种贸易术语下需使用自有运输工具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运输的相关义务。
通则的这一变化,也反映出运输便利化和自由化一定是贸易实务发展的趋势。未来的货物运输方式必然会更具灵活性和多样性,这可能会给银行审核贸易背景、把握货权带来新的影响。银行应对此有所准备,了解实务发展,以更好地把握业务风险。
全球贸易规模迅速增长,其复杂程度也日益增加。新版通则的变化,力求反映贸易实务的发展,解决实务中的现实问题,为企业、银行提供便利。
以FCA术语的变化为例。实务中,当FCA适用于单纯海运时,其交货完毕在货物装船之前,离装船尚存在内陆运输环节,承运人通常不会在卖方交货时即出具已装船提单。但买卖双方可能确实需要已装船提单,以掌握货权,凭依在信用证或托收下交单、向承运人提货,或作为从银行获取融资、开立信用证的担保。为适应市场上贸易融资及背书转让的需求,2020版通则增加了如下规定,FCA术语下买方可以指示承运人出具已装船提单,且一旦买卖双方有此约定,则卖方货交承运人时有权向其索取该提单,并向买方提交。
新版通则的此项规定,更加贴近贸易融资的实务需求,势必会促进贸易融资的发展,尤其会给卖方的融资带来极大的便利性,使其获取融资的可能性增高;同时,银行开展贸易融资业务也更加安全。这会促进贸易融资的高速健康发展,带来双赢的局面。总体来说,新版通则为贸易实务的诸多现实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指引,其于2021年继续推广后,将会大力促进贸易实务的发展,有利于企业的贸易便利化,更好地服务于商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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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新变化 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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